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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加强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

    发布时间:2018-12-05
  •        近日,江西省水利厅、省档案局、省河长办公室联合出台《江西省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全省河长制湖长制档案工作条件保障、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对加强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确保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具有较强的指导性。

           《办法》指出,各级河长办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河长制湖长制档案工作,与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同部署、同管理、同考核,并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经费中列支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办法》要求,各级河长办应将记录和反映本地区、本单位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纳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各级河长办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应归档的河长制湖长制文件材料向同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到期的河长制湖长制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办法》强调,对在河长制湖长制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河长制湖长制档案丢失、损毁、泄密,或不按规定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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