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档案
    • 首页
    • 政务信息
      • 组织机构
      • 工作动态
      • 业界动态
      • 公告公示
      • 党旗映兰台
      • 表格下载
    • 查阅大厅
    • 档案业务
      • 法规标准
      • 监督指导
      • 档案科技
      • 档案培训
    • 网上办事
    • 档案文化
      • 网上展厅
      • 编研书籍
      • 城市记忆
      • 历史上的今天
政务信息
  • 组织机构
  • 工作动态
  • 业界动态
  • 公告公示
  • 党旗映兰台
  • 表格下载
  • 业界动态首页 - 政务信息 - 业界动态

    云南省有序推进机构改革档案工作

    发布时间:2019-02-15
  •        为及时衔接和服务云南地方机构改革,有效推进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科学管理和合法处置涉改单位和部门的档案,确保涉改单位和部门存续期间所形成档案和机构改革过程中所形成档案的齐全完整和安全管理,最近,云南省档案局超前谋划、及时介入、跟踪管理,及时制定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有关文件,并报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在全省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用于指导全省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

           《通知》明确了机构改革过程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综合档案馆及涉改单位的职责,并根据撤销建制、优化职责、重新组建、调整领导管理体制等不同的改革类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档案管理和处置的不同要求,确保机构改革单位档案管理有序进行。同时,根据云南机构改革需在3个月内完成的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交接等工作的所需时限,《通知》规定涉改部门应在改革方案实施后的1个月内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鉴于全省各级立档单位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参差不齐,且改革后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对原有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单位所形成档案的齐全完整担负责任的实际,依据《云南省档案条例》有关要求,《通知》规定,原有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单位的档案不再移交其主管部门保存过渡,经规范整理后3个月内直接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整体移交。

           统筹考虑涉及改革的新组建或优化职能的部门编制“三定规定”、形成工作机制、确定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组建档案管理网络等工作的时限需求,《通知》明确,涉改部门应在改革方案实施后的6个月内编制或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以确保新制定或修订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确保涉改部门的档案工作有序开展。

           省级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省档案局梳理确定了撤并转、新组建和职能优化3种机构改革类型的单位清单,并根据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调研,指导制定并审核涉改单位的档案管理与处置方案,确定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明确移交档案的门类载体、整理要求、移交时限、交接程序。在具体工作中,省档案局强化档案监管,及时与涉改单位沟通对接,解决档案归属争议,指导档案业务管理,帮助解决档案处置过程中的难题,严防发生档案流失、损毁和失泄密问题,确保国家档案资源安全完整。截至目前,省档案局已审核通过18个省级撤销或新组建单位的档案管理与处置方案,对30个省级涉改单位和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了实地调研和业务指导。


    【关闭】
    分享到:
    上一篇:成都市加快推进档案文化建设侧记
    下一篇:上海 加强“一网通办”制度标准体系建设
    相关阅读:
    > 吉安市吉州区推进机构改革档案工作
    > 肥城市档案馆推进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
    > 江西新干县推进机构改革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
    > 自贡市召开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培训会
                       
    关于我们
    杭州市档案馆已成为杭州市档案安全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电子文件中心“五位一体”综合性档案馆。
    联系我们
  • 地址:杭州市香积寺路3号
  • 查档电话:0571-85359049
  • 技术维护电话:0571-85374498
  • 邮箱:daj@hz.gov.cn
  • 快速链接
  • 杭州市西湖区档案馆
  • 浙江政务服务网
  • 公共信用信息网
  • 生活品质网
  • 杭房网
  • 公众参与
  • 档案咨询>>
  • 杭州市档案局(馆)主办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11034494号-1 技术支持: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 33010302000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