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档[2000]69号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馆)、省直各单位档案部门:
为了规范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促进档案科技的发展,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实现档案科技研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指导和协调各级档案部门开展档案科技研究,促进全省档案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档案局下达我省的科技研究项目和浙江省档案局科技研究计划项目。
第三条 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研究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的申请、评审,项目的实施与检查,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鉴定和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浙江省档案局负责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并对立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二章 研究范围
第五条 浙江省档案局发布的《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立项申请的指导性文件。
第六条 全省档案科技研究范围:
一、档案事业发展的有关档案法制建设、档案宏观管理等各种重大软科学和档案学基础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
二、档案保护、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方法与技术的研究;
三、档案工作标准化的研究;
四、档案科技研究成果及产品推广应用的研究;
五、其他方面研究。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由档案部门作为主要承担单位,并由档案部门科研人员担任课题负责人;
二、具有承担本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人员分工合理;
三、具有开展本项目需要的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四、申请立项前已落实相应的自筹配套资金。
第八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为档案科技研究立项申请受理期,逾期不予接受。
第九条 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申请要求: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填写《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报送前,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单位及申报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应对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基本条件落实的可靠性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合作研究项目,合作单位也应在计划任务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三、重大项目的申请,应对项目的学术价值、研究内容、应用前景、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提出可行性报告,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并上报;
四、产业化项目的申请,应对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关键等技术方案的可行性以及经费预算、偿还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济方案的可行性分别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调查分析报告,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并上报。
第十条 项目立项工作,由省档案局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凡经省档案局审核、批准立项的项目,由省档案局给予项目编号,下达《立项批复》和《浙江省档案局科研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省档案局每年从申报项目中择优向上一级有关部门申报,待批准后,其项目编号、资助经费额度均按照上一级部门的规定执行,省档案局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本省档案科技研究范围的;
二、项目缺乏立论根据,或低水平重复,或承担单位不具备相应研究条件的;
三、课题负责人已承担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未能按时完成的;
四、属一般日常档案业务工作的。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省档案局技术处负责全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一经批准立项,必须按照已经审定、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立项拨款后,凡三个月内没有开题或者不履行计划任务书条款的项目,省档案局有权收回拨款。
第十七条 跨年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负责人应每年编写一次《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向省档案局全面报告项目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修改、变更计划指标的,必须在项目预定完成期限前三个月,写出项目调整计划报告,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查并报省档案局批准后,方可调整,否则不予认可。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研究内容后,须编写《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完成总结报告》一式二份,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档案局。
第二十条 项目经审查被确认完成后,由省档案局核发《浙江省档案科技研究项目完成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档案科技研究项目的成果鉴定(评审)和推广应用,按《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评审试行办法》、《浙江省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档案科技成果和产品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变故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档案局提交项目终止报告、办理撤销手续,未使用完的经费应如数退还。中途停止而又不及时上报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下拨经费全部退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